一位警察举例给医务人员讲解: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
来源:逆行无悔
编者语:这又是一篇不得不写的文章,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由于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对方打了你一拳,你再一拳还回去,双方打作一团;
等警察过来了,你往往会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但警察却会告诉你这是互殴,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一定对此很费解,凭什么对方打我我不能打回去?特别是在矛盾多发的医疗机构,个别人员由于醉酒失控或矛盾纠纷殴打医务人员,医务人员还手打回去却被认定为互殴。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都会对此不理解,你都打上门来了,我还不能打回去啊,说好的正当防卫呢?
关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相关的文章已经很多了,但让人信服的文章却很少,主要原因除了这个问题确实比较难以把握。
除“以牙还牙”的思想根深蒂固以外,还在于多数文章仅仅是从法理的角度解释枯燥的法条,而没有从情理的角度去说服群众,让群众恍然大悟般的理解和信服,所以经常是解释完了还是感觉似懂非懂。
最近看到一个很有名的公号里的文章,该文对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解释从法理上讲已经非常到位了,且用语通俗,但是仍然缺少了情理方面的解释。
特别是该文最后提到“如果群众不认可警察对互殴的定性,可以请求全国人大修法,只要修法了,警察肯定会认真执行新的法律。”
这种说法隐含的意思是:“不管你理解不理解,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不满意可以去修改法律,那是立法部门的事,与执法部门无关”。
这种说法带来的后果就是该文前面的话几乎是白说了,大多数人看到最后仍然不理解,而且还会误导少数人把矛盾引向了立法部门。
我们一定要清楚的看到,我们国家的法律,每一个法条其实都是权衡利弊而作出的最优解决方案,是专业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绝不会是某个人拍脑袋想出来的,更不会是糊涂蛋制定的。
既然法律这么规定,那么必然有充足的道理,必然是对绝大多数人有利。
那么基于这个认识,我们来谈一谈互殴与正当防卫。
(以下重点讲道理、讲情理,尽量不直接引用法律条文。法律用语不一定会准确,领会精神即可,法律专业人士无需挑剔)
第一,什么是互殴?
现有法律的条文当中并没有对互殴定义,互殴是一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约定俗成的叫法,简单的说就是你殴打了我,我也殴打了你,这就叫互殴。
那么什么叫殴打呢?出于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的攻击性行为就是殴打。
所以殴打有两个核心要件:
1、主观目的是要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
2、采用了攻击性行为。
这两个要件对定性至关重要,缺一不可。
搞清楚什么是殴打之后,我们再看看为什么对方先动手打了我,我还手就是互殴?因为:
1、你还手的主观目的也是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也就是平时常说的对方打我了,我要打回来,这个“打回来”就是你的主观目的,就是要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
2、你还手采用的也是攻击性行为,无论是拳打脚踢、掐脖牙咬,都是攻击性行为。
好了,你殴打他人的两个要件也构成了。至此,对方殴打你,你殴打对方,双方构成了互殴。
由于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是互殴。
第二,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为什么对方打你你不能打回去?
这是因为法律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尽可能保护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用法律来控制暴力,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来惩戒违法犯罪分子,所以法治社会绝不能鼓励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
其次,先动手打人的不一定是占便宜的,也有许多情况是先动手打人的却被对方打得很惨。
举个例子,关注《淼哥故事会》的朋友知道,故事会中的两个领衔主演——淼哥和娟妹,淼哥是强壮的男医生,娟妹是柔弱的女护士。
假如淼哥与娟妹发生矛盾纠纷,娟妹性子急,打了淼哥一耳光,淼哥气不过,一记重拳将娟妹放倒在地。
难道因为是娟妹先动手打淼哥,淼哥就可以把娟妹打伤而不负法律责任吗?显然不可以。
再次,假如法律规定先动手打人而被揍是活该,那么就会出现许多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伤害而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况(这叫挑拨防卫)。
继续拿淼哥与娟妹举例,淼哥与娟妹矛盾颇深,淼哥总想揍她,但又不想承担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
于是,淼哥采用除了直接攻击以外的各种方式激怒娟妹,娟妹气不过,一冲动打了淼哥一耳光。
淼哥机会来了,又是一记重拳把娟妹放倒在地打成轻微伤,由于是娟妹先动手,淼哥不负法律责任,坏人的目的得逞了。
所以,如果法律规定“先动手打人被揍是活该”,那么最终受害的是社会上绝大多数的老实人。
第三、对方打我我该怎么办?
1、立马跑路,躲避殴打,然后报警;
2、如果跑不了,就与对方周旋,大声呼救,等待救援;
3、如果你身体条件足够好,对自己有充足的把握,可以采用防御性动作控制对方的攻击行为(仅限于控制对方,不能把对方弄伤),然后报警。
切记,如果对方的殴打并没有严重威胁你的人身安全,请采取以上方式处理,让法律来帮你出气,让法律来帮你“打回来”。
如果没有控制住自己,还手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如果还手了,该承担什么责任?
责任的认定有两个前提:
一、是确定双方损害的后果,也就是进行伤情鉴定;
二、是查清事情经过,认定双方的违法情节。
并不是说互殴双方的法律责任是相同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方面主要看你给对方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
总体上讲,给对方造成伤害更重的一方法律责任就会更重一些。
如上面的例子,虽然是娟妹先动手,但淼哥没受伤,而娟妹受轻微伤,则淼哥要负的法律责任就会更重一些。
如果双方都没受伤,或者伤情相同,那么先动手打人的,或者明显不占情理的一方(情节恶劣的一方),法律责任就要相对重一些。
第五、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不复制法条、不复制法条、不复制法条……极力的控制自己默念了N遍)直奔主题,行使正当防卫要符合的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要正确认识所谓的不法侵害,就是指不合法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人身伤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注意,是正在进行时,不是现在完成时,更不能是过去完成时,也不能有被迫害妄想症);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也就是直接攻击你的人,不能伤及无辜啊);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你的防卫行为给对方可能造成的伤害,与对方的攻击行为可能给你造成的伤害应该相当,举例说,对方用拳头打你,你就不能用刀子)
那么如果觉得这四条还是不太好理解,或者说虽然理解了,但还是不知道怎么用,怎么办呢?
我总结成一句通俗易懂的人话:“当你正在遭受暴力侵害时(包括对方殴打你),你除了采用攻击性行为之外,没有别的办法能够使自己免受伤害,那么你所采用的攻击性行为就是正当防卫,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我曾经接触过的一个案例,患者及家属三个人殴打医生,医生逃出诊室,但被三人追上,围在一个墙角进行殴打,这时医生掏出了防狼喷雾喷向三人,然后趁机逃脱。
(监护器显示时间为系统原因显示错误)
其中一人眼睛受损,鉴定为轻伤。造成这种伤害医生是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是正当防卫。
该医生除了采取攻击性的行为已经没有别的办法可以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了,所以构成正当防卫。
第六、上篇文章中讲到如果女性深夜独自打车遭受侵害时可采用插眼睛、膝盖顶裆的方式自卫,是不是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是的,下手就是可以这么狠,就是可以这么任性。因为这是绝对正当防卫,也就是特别防卫权。
(不得不引用法条了)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强调一下,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敲黑板,是严重危急人身安全,而且是客观存在,可不能有被迫害妄想症哦)。
2、 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切记,是正在进行时,加ing的那种);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对方如有同伙,但没有动手,你也不能伤害其同伙呀,冤有头债有主嘛)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同的人,相同的事,应对处置不同、目的不同,就会导致事件的定性不同,供各位参考。
最后再次提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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